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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迁胜案|泰安拆迁胜诉案例: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的申请书不予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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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迁胜案|泰安拆迁胜诉案例: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的申请书不予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发布日期:2022-03-30 00:00 来源:http://www.sdzhengshou.com 点击: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在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之后,及时就原告所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因此,本院依法认定被告泉沟镇政府未合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裁判文书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鲁0982行初39号

原告肖某一

原告肖某二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博,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逯见涛,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泉沟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9820043552122。

住所地:新泰市泉沟镇府前街西路与莲花山路交叉口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镇镇长。

出庭负责人:崔伟,该镇副镇长。


原告肖某二人诉被告新泰市泉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泉沟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肖某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博,被告泉沟镇政府出庭负责人崔伟、委托代理人朱英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1月21日,原告问被告泉沟镇政府邮寄《关于山东省新泰市泉沟镇徐家塘子村村务公开的申请》,请求被告对“1、光伏企业与本村村委会之间就光伏企业占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协议:2、光伏企业占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亩数、补偿费用数额及具体发放明细”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责令徐家塘子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布。被告未予以答复。


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原告是新泰市泉沟镇徐家塘子村村民。自2017年4月光伏企业占用原告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施工,但对于光伏企业与本村村委会就涉案被占有的土地之间的补偿约定不透明,原告多次要求村委会公开涉案被占用土地的补偿及发放明细、村财务收支情况等,但是村委会拒绝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告邮寄《关于山东省新泰市泉沟镇徐家塘子村村务公开的申请》,内容为“请求被告对以下事项调查核实,并依法责令徐家塘子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布,具体如下:1、光伏企业与本村村委会之间就光伏企业占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的协议;2、光伏企业占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亩数、补偿费用数额及具体发放明细;”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签收,但是被告至今都没有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明显违法。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不履行责令徐家塘子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贵行为违法;2、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徐家塘子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村财务审计进行监督指导,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据此,被告泉沟镇攻府具有对原告所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徐家塘子村依法公布其相关村务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邮寄单据及申请书能证实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告提交申请。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在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之后,及时就原告所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因此,本院依法认定被告泉沟镇政府未合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并向原告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新泰市泉沟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仉   咏

人民陪审员  李所德

人民陪审员  马玉国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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