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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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即使系该项目建设单位与原告进行结算,也应视为受被告委托行为,被告辩称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故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
二、因被告未能在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36个月内向原告交付安置房屋,按照《菏泽市2015-1旧城区改建(阿五片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标准双倍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因政府政策性调整,将8元的标准改为10元),而在被告出具的产权调换结算单中,未按双倍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期安置费差价43778元及利息应予支持。
三、因被告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写字楼,故应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写字楼逾期安置费。
裁判文书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鲁1702行初368号
原告:李某,女,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代理人牛川鲁,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1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00004478618C。
法定代表人季士峰,局长。
出庭负责人徐龙灿,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新,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原告李某诉被告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继续履行房屋征收行政协议一案。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爱巧及委托代理人牛川鲁,被告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徐龙灿及委托代理人庞洁、何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全面履行与原告签署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编号:3-1)向原告支付剩余差价款263499元(差价款288057元扣除已经领取的安置费2455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超期安置费差价4377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支付写字楼逾期安置费5398.8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中,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上述协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产权调换结算单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被告辩称原告系与项目建设单位山东融邦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结算,不是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不应承担责任,但即使系该项目建设单位与原告进行结算,也应视为受被告委托行为,被告辩称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故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结算款207613元及利息(自安置房屋交付之日起)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超期安置费差价43778元及利息。因被告未能在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36个月内向原告交付安置房屋,按照《菏泽市2015-1旧城区改建(阿五片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标准双倍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因政府政策性调整,将8元的标准改为10元),而在被告出具的产权调换结算单中,未按双倍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期安置费差价43778元及利息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写字楼逾期安置费5398.88元及利息。因被告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写字楼,故应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写字楼逾期安置费。原告的超容积率房屋面积可置换写字楼建筑面积为24.72平方米,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写字楼逾期安置费5398.88元及利息,本院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原告剩余结算差价款207613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7日交房结算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原告超期安置费差价43778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7日交房结算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原告写字楼超期安置费5398.88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7日交房结算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以上一、二、三项限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燕红
人民陪审员 韩俊杰
人民陪审员 刘丰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