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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迁胜案|济南拆迁胜诉案例:山东高院再审判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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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迁胜案|济南拆迁胜诉案例:山东高院再审判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22-03-24 00:00 来源:http://www.sdzhengshou.com 点击:

裁判要旨

被申请人在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前,要先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催告再审申请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再审申请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被申请人可以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该强制拆除决定应予公告,限期由再审申请人自行拆除,法定期限内再审申请人不复议、不起诉,被申请人方可实施强制拆除。被申请人未依法完整的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即实施拆除,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撒销,但因该行为不具有可撒销性,再审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2)鲁行再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逯见涛,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洪宁,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崔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崔寨街道中心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主任。

出庭负责人王隆烈,该办事处党工委财政支付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孟凡雷,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北赵村民委员会(原济阳县崔寨街道北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崔寨街道办事处北赵村。

法定代表人赵冠良,主任。


再审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崔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崔寨街道办)及原审第三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北赵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赵村委会)强制拆除房屋违法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行终6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鲁行申2594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举证的鲁政复驳字[2019]67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记载,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2019]602号《拟征收土地公告》曾在北赵村公告栏张贴。2018年7月13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曾做出冻结通告,对包括崔寨街道办全域范围内所有村居实施冻结。本案中原告赵某称被告崔寨街道办拆除其房屋,但根据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崔寨街道办对其房屋组织实施了拆除行为,原告所诉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健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崔寨街道办是否是上诉人所诉行为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上诉人主张其从未对涉案房屋实施或组织过强制拆除行为。在被上诉人否认其作出所诉行政行为的情况下,上诉人应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实施或组织过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上诉人的房屋并不处于[2019]602号公告征收范围内,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授权他人或直接实施了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拆除了其房屋,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赵某不服一、二审法院判决,以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如下:涉案房屋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被申请人为了完成征收工作,将再审申请人房屋偷偷强制拆除,不给予补偿,让再审申请人与母亲的房屋一并安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对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实施了征收,目前该片区的房屋已经被全部拆除完毕,被申请人组织实施了涉案片区房屋的拆除工作,足以推定涉案房屋是由被申请人为了完成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工作所为。


再审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行为是否合法,审理重点涉案房屋所在土地能否被认定位于涉案项目征收范围。根据再审申请人在原审期间提交的北赵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照片以及冻结时拍摄的影像图等,能够证实再审申请人冻结前就在北赵村村北有房屋一处,冻结后经村同意进行修缮翻新。虽然拟征收土地公告表述征收范围为北至、西至、南至北赵村土地,东至小刘村土地,但结合涉案项目补偿实施方案细则的记载,被征地村庄外缘闭合圈内的全部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以及北赵村全村房屋目前已经被拆除且土地已设立围挡的事实,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在土地应包含在涉案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因而,在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实施征收的责任主体能够提交证据证实由其他主体强拆涉案房屋,否则应当推定由实施征收的责任主体对该强制拆除行为承担责任。本案再审听证期间,被申请人认可其是涉案项目拆迁安置补偿的责任主体,认可本村其他村民房屋由其组织施工拆除。在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其他强制拆除主体的情况下,其是涉案房屋被拆除后的受益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强制拆除贵任。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并不处于涉案项目公告征收范围内,与事实不符,应子纠正。关于涉案房屋及其土地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属于安置补偿范围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可在赔偿诉讼中予以审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必要的法定程序,以保障被征收户的陈述申辩权利。本案被申请人在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前,要先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催告再审申请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再审申请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被申请人可以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该强制拆除决定应予公告,限期由再审申请人自行拆除,法定期限内再审申请人不复议、不起诉,被申请人方可实施强制拆除。被申请人未依法完整的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即实施拆除,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撒销,但因该行为不具有可撒销性,再审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行终65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行初573号行政判决;

三、确认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崔寨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5月初对赵健所有的位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北赵村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计100元由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崔寨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郝万莹

审判员  李   拙

审判员  李莉军

书记员  杨柳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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