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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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价值的损失。房屋的价值损失要结合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参考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二、被埋藏物品及装饰装修的损失。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拆迁开始时,我们就应当做好屋内物品的清点和登记。若实在没有做,发生强拆无法举证的,则要考虑提出的赔偿是否合理。若为日常生活用品损失,这类一般法院可以酌情认定;但若为古董、字画珍玩,则需要原告证明这些物品在强拆现场及价值几何。小编在此提示大家:拆迁开始后,珍玩能转移一定要尽早转移。
三、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此,房屋被违法强拆的,也应当有这些赔偿。
合法强制拆迁的注意事项
1、组织强制拆迁的力量。
如果强制拆迁户数较多、难度较大,需要组织相应的力量协助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组织当地的公安警察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多方面人员,配合做好工作。
2、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实施时应着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环节:
(1)先行告诫说服。在强制拆除之前,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人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让房拆除。对确实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除。
(2)全面保全证据。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除房屋前,应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照相、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且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以防产生争议时备查。
(3)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损坏,更不能丢失。
(4)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后跟踪。实施强制拆迁后,房屋虽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决了,还往往会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又形成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跟踪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强制拆迁时,被拆迁可以主张的赔偿包括房屋价值的损失、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