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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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10〕243号
威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威价办发[2010]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中有关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征地 补偿标准 批复
抄送: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附件:
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