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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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宅基地的补偿依据是什么?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问:房子或者宅基地能拿到多少钱?拿到多少安置费?补偿的依据是什么?山东土地征收律师接下来就跟大家具体分析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看下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国家有关部门在2011年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征收集体土地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按照《物权法》第42条第 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权利人有权要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应当扣除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在征收的过程中已经纳入了城市规划区,或者是说在补偿的时候已经纳入了城市规划区的,就可以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是要扣除已经拿到的土地补偿费。
另外,《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家有关部门在2010年下发了通知指出,征收涉及拆迁农民住房要先安置后拆迁,解决好被征收人居住的问题,切实做好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城镇房屋征收,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享受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意愿。
要注意的是先安置后拆迁,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也就是说房屋在被征收之前签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货币补偿的数额、支付的时间以及需要安置房的位置,甚至有的需要把安置房的详细情况要列明。
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自由选择权。现有房屋的合法面积要调换同等面积安置房,或者是不想要安置房的,要同等面积房屋的货币补偿,而货币补偿不能低于再次安置同等质量房屋面积的补偿,要按等值的进行兑换。要安置房还是要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是有选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