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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战场功臣 今日走上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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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战场功臣 今日走上维权路

发布日期:2015-10-31 00:00 来源:http://www.sdzhengshou.com 点击:

本记记者  黄云前

    孔庆柱、孔立华、孔庆玲、孔庆民、孔庆忠兄妹住在惠民县孙武镇,他们共同拥有一处面积300余平方米的宅院,包括 280 平方米的两层 20间沿街商铺楼和院子及几间南屋、西屋(平房)。

    2009年10月县政府立项批准一项旧城改造建设工程——惠民县圣豪城建设项目,圣豪城集商铺、住宅于一体,是县里招商引资的项目。此项目所建地位于南门大街与故园路交叉路段,属于惠民县城商业黄金地段。孔家兄妹这处宅院位于此次圣豪城建设项目的 A 区,属于被拆迁户。

    遭遇强拆

    据孔家说,本宅院是1988年父母建造的,二层沿街楼建好后,经营宾馆直到1997年。后来该楼出租改为商铺经营和宾馆经营。二老年迈之时,1992 年就房屋问题特立遗嘱,两层沿街商铺共二十间,兄弟姊妹五人,自西向东孔庆柱、孔立华、孔庆玲、孔庆民、孔庆忠各分四间。

    可是在这次拆迁中拆迁部门却认定这个二层沿街楼的一层为商铺,二层为住宅。而拆迁部门安置他们的商铺一二层都为商铺价格。孔家不解,县里拆迁不能这么不讲道理,被拆迁房屋拆迁之前一二层实际是商铺,却只认定一层是商铺,二层为住宅;安置房的一层二层却都认定为商铺,这让普通百姓何处说理。

    孔家认为,他们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即遭遇了非法强制拆迁,之所以称之为非法强拆是因为此拆迁未听证、未评估、无拆迁许可证。

    鉴于此次拆迁的违法情况,孔家3月30日针对惠民县建设局2010年3月27日给他们送达的行政裁决书递交了答辩书,并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书,状告惠民县建设局颁发拆迁许可证程序不合法。

    5月13日 17时左右,建设局、孙武镇工作人员送达行政裁决执行书,文中称在15 日内双方进行协商,如达不成协议将在5月15 日对房屋实行强拆,文件落款日期是 2010年4月30日,而他们送达时间是5月13日。此后至房屋被拆,无人与孔家见面协商。

    送达后仅两天,5月16日 05:30,惠民县建设局在孔家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动用 300余人,实施道路戒严,强行拆除房屋,当孔家人赶到时拆迁已近尾声,孔家大哥被打伤头晕、心悸、手脚发凉,在孔家强烈要求下,才打了120 急救电话,送到医院。

    5月18日惠民新闻播放了强制拆迁报道,给孔家定的“罪名”是钉子户、漫天要价、阻碍了惠民县城市建设的进程、引发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破旧的楼房有安全的隐患、会给人民群众造成伤害等等。

    5月19日上午,县里召开被拆迁人所在的工作单位一把手会议,要求各单位做被拆迁人及相关人员工作,对不服从者给予警告、下岗等处罚。孔庆柱的几位家属受到了单位领导的警告。

    孔家庭各成员:孔庆柱兄弟姐妹共 5人,两个哥哥、两个姐姐,除大姐退休外,其余均为下岗工人,生活贫困,刚刚解决温饱,依靠房租收人供应子女上学接受教育。孔庆柱在1985年对越反击战中英勇作战,荣立个人二等功。1999年1月1 日下岗,卖过烧饼、老豆腐、自行车配件,开过出租车,2004年3月在滨州市中心医院做临时工(开车)。因收入少,不能养家糊口,其爱人于2007 年5 月与之离婚。孔庆柱每月需交孩子的抚养费500元,做临时工,收入微薄,主要依靠房租收人勉强维持生活,现房屋被拆迁,失去了房租这个主要收入来源,生活的困境可想而知。

    昔日功臣

    惠民地区民政局一九八六年十一月编印的功臣赞歌一书有一篇文章题目是《 甘洒一腔热血、誓与阵地共存——二等功荣立者孔庆柱》的文章,其中写道:

    孔庆柱同志系惠民县城关镇南门街人,一九六五年生,初中文化程度,一九八四年一月入伍,一九八五年七月入党。入伍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黄县五五O五七部队七十三分队当战士,一九八五年七月赴云南老山前线作战,在战斗中荣立二等功。

    一九八五年七月,孔庆柱同志所在的部队接到抽调部分优秀战士赴云南老山前线参战的命令。入伍还不到两年的孔庆柱同志顿时热血沸腾,积极要求参战,并咬破中指书写了请战书。七月二十三日,孔庆柱同志和部分战友,怀着为保卫祖国,甘洒一腔热血的心情踏上了南去的列车,奔赴那血与火的老山前线。

    战前的训练是紧张的,因为庆柱同志懂得只有平时多流汗,战时才能少流血的道理。到达前线后,他被编入了三五二八一部队四连。这个英雄的连队刚从阵地上下来休整,为1.28 出击做战前准备,不论模拟训练,还是前沿阵地观察,孔庆柱同志都一马当先。1.28 出击作战的命令下达后,他参加了突击队,是第三战斗小组的成员。一月二十八日凌晨,战斗打响了,炮击过后,我们英雄的一、二、三突击小组首先出击,勇士们在枪林弹雨中攻下了17高地。同时也付出了血的代价。在156高地一号屯兵洞待命的孔庆柱同志接到排长的命令,到167 号高地抢救烈士和伤员。从156到167 阵地有60多米的一段距离,这真是一段生死线啊!随时有踩响地雷或遭受敌人炮击的可能。167 号阵地上的枪声阵阵,他想到祖国人民需要我的时候到了。孔庆柱同志在其他战友的配合下,冒着敌人的炮火,冲上了167高地,往返了三次,将烈士李丰山、张洪友、伤员邢玉华背到了156高地上。1.28战斗结束后,部队为他记了二等功,并提升为班长。

    律师点评

    针对惠民县此次拆迁,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陈旭峰律师(电话:13361013118)认为有以下多项的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或证据不足。

    一是惠民县建设局颁发拆迁许可证的程序违法。

    惠民县建设局为山东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拆迁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颁发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举行听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听证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的听证权利及其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行政机关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听证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利害关系人无法直接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并确定。但惠民县建设局在作出行政许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没有告知被拆迁人孔家兄弟姐妹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也没有按规定举行听证。

    二是惠民县建设局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主要证据不足

    2010年2月17 日拆迁人申请书,申请时间为2010年2月17 日,正月初四,在全国节假日春节假日期间,其真实性存疑。

    2009 年12月1日滨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惠民圣豪城项目的核准意见,无房屋拆除范围和面积及拆迁资金核准意见。

    2010 年2月7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惠民县建设局仅提供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提供规划条件及附图的证据。违反《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的规定。

    法律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证据不足。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用地预审意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用地3.0636公顷,其中国有土地0.4044公顷,集体土地2.6592公顷。法律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应属于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文件。惠民县建设局未提供0.4044 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并批准给拆迁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惠民县建设局提供的拆迁许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显然缺少0.4044公顷国有土地部分。该0.4044 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是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必备要件和前提条件。

    惠民县建设局提供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惠民县 2009 年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仅为有批准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对拆迁许可之中的集体土地部分同意征收的批准文件,惠民县建设局没提供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证据,该集体土地虽然被同意征收,但因未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在取得批准后要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所以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关于惠民县2009 年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2010年2月10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该拆迁方案未经听证,未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违反了《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拆迁方案等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为无效证据。

    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证据不足。惠民县建设局提交的拆迁房源证明落款时间是2010年3月25 日,而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时间为2010年2月 18 日,显然该证据属于行政许可的事后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许可的证据。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证据不足。《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拨款。”被上诉人递交的 2009年8月19 日向委托拆迁人电汇的预付款凭证及2009年9月9 日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东关支行流动资金的证明,均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是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存放证明。

    惠民县建设局颁发拆迁许可证超面积、超拆迁户数。惠民县建设局提交的证据证明,拆除总面积为21093.95平方米,拆除户数173户以上。山东省建设厅和山东省发改委下发的 2009 年度的拆迁年度计划为拆除面积为16000平方米,拆除户数为165 户。显然,拆迁许可证的面积和户数超出拆迁的年度计划,惠民县建设局提交的 2号证据明确规定不符合拆迁年度计划的一律不得颁发拆迁许可证,故拆迁许可违法。

    昔日功臣战场流血,今天却因为拆迁而伤心流泪,希望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孔家的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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