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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被告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解除决定,居高律所征地拆迁李艳龙主任团队再获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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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被告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解除决定,居高律所征地拆迁李艳龙主任团队再获胜案件!

发布日期:2022-04-25 00:00 来源:http://www.sdzhengshou.com 点击:

裁判文书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鲁0102行初585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艳龙,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开元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增恭,主任。


原告张某诉被告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办事处解除拆迁安置补偿行政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办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龙,被告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办事处的法定代表人刘增恭及委托代理人孙丰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济北街办)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解除<集体商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JB(2019)-ER-FZ-005决定书》,解除与原告张某签订的《集体商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同编号JB(2019)-ER-FZ-005),并责令原告退还补偿款项790703.01元。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在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王荣村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因济北街道银河路沿线项目拆迁,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涉案《集体商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对原告进行了部分补偿。2021年1月13日,被告作出《解除<集体商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JB(2019)-ER-FZ-005决定书》,决定解除涉案《集体商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要求原告退还补偿款。原告认为,该决定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且严重损害原告利益,应予撤销。


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的解除《集体商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JB(2019)-ER-FZ-005)决定;

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集体商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同编号JB(2019)-WR-FZ-005/WR-005);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日,原告张某与济阳区济北街道村庄改造建设指挥部、济阳区济北街道王荣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集体商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同编号JB(2019)》-WR-FZ-005/WR-005),其主要内容为:甲方需要拆除归乙方所有的位于济阳区济北街道集体土地上的沿街商业房屋,建筑主体面积126平方米,沿街商业房屋准建筑主体面积52.4平方米,其余房屋建筑面积471.82平方米。甲方应支付乙方各项补偿、补助、奖励等总金额为2196391.8元。涉案协议签订后,被告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办事处向原告支付补偿款801683.01元。

2020年12月28日,济南市济阳区监察委员会因群众举报反映张某违法建筑一直未拆除且取得涉案建筑补偿款的问题,作出济阳监建议函(2020)7号监察建议,建议被告济北街道办事处对王荣居村民张某违法建筑及相关补偿款问题依法依规处理。被告经查,2015年11月26日,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就涉案土地作出济阳国土监处字(2015)第K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张某将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80平方米退还给济北街道办事处王荣居委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1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540平方米;3.并对张某非法占用济北街道办事处王荣居集体土地180平方米建经商房的行为处以3240元罚款。

2021年1月13日,被告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办事处作出《解除<集体商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JB(2019)-ER-FZ-005决定书》,主要内容为:1.解除2019年8月7日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村庄改造建设指挥部与张某签订的《集体商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同编号(JB(2019)-ER-FZ-005);2.限张某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领取的补偿款项中790703.01元,退还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村庄改造建设指挥部。被告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办事处因前款决定书存在错误,在未撤销前款决定书的情况下,被告于2021年1月26日又作出《解除<集体商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JB(2019)-WR-FZ-005/WR-005决定书》,主要内容为:1.解除2019年8月7日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村庄改造建设指挥部与你签订的《集体商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同编号JB(2019)-WR-FZ-005/WR-005);2.限你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领取的补偿款801683.01元,退还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村庄改造建设指挥部。

另查明,被告在庭审中称,因为笔误,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编号书写错误,不存在《集体商业拆迁安置协议书》(合同编号为JB(2019)-ER-FZ-005),正确编号应为JB(2019)-WR-FZ-005/WR-005。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济南市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并就涉案土地作出济阳国土监处字(2015)第K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张某将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退还给济北街道办事处王荣居委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并对张某处以罚款。此后,原告张某未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济北街道办事处王荣居委会,也未将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上缴。在被告不知情,原告未说明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集体商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同编号为JB(2019)-WR-FZ-005/WR-005)。2020年1月,被告支付了原告补偿款801683.01元。因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济南市济阳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原告将非法占用土地退还、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它设施并处以罚款,原告不应得到补偿。被告作出的解除《集体商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JB(2019)-ER-FZ-005)决定中,责令原告退还补偿款项790703.01元。在原被告就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该决定书责令原告退款790703.01元没有依据,与原告已领取补偿款801683.01元数额不一致,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且被告自称由于笔误将合同编号JB(2019)-WR-FZ-005/WR-005错误书写成JB(2019)-ER-FZ-005,实际并不存在《集体商业诉迁安置协议书》(合同编号为JB(2019)-ER-FZ-005),故应当撤销被告作出的解除《集体商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同编号JB(2019)-ER-FZ-005)决定。因被告于2021年1月29日又作出了《解除<集体商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JB(2019)-WR-FZ-005/WR-005决定书》,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已签订的《集体商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同编号JB(2019)-WR-FZ-005/WR-005)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的解除《集体商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JB(2019)-ER-FZ-005)决定;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办事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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